案件背景
劳动者签署劳动关系结清文件后,又起诉主张公司拖欠销售提成,用人单位面临需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困境。
案情回顾
李某与广西纯正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正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某原系纯正堂公司销售人员,2019年8月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转为非全日制用工,2021年2月李某辞职。李某主张纯正堂公司拖欠其2020年11月、12月销售提成以及2020年预留30%的销售提成共计七万余元,不服仲裁裁决后起诉至法院。邢君律师作为纯正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提出李某已签字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权益已结清,且其举证不足以证明拖欠提成的主张。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结清相关文件后,又主张用人单位拖欠销售提成,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邢君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找到本案两个核心突破点:一是李某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所有劳动权益已经结清,李某放弃再向公司主张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权益,该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二是李某主张拖欠提成,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未发放的提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重点提出,李某提交的主张提成的证据均无公司盖章确认,也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不足以证明拖欠提成的事实,且相关提成争议发生在双方签署结清协议之前,李某在签署协议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1)桂0204民初10892号
-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 案由:劳动争议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结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所有劳动关系相关权益已经结清,劳动者放弃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该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在签署此类协议时,也应当仔细阅读条款,对自己主张的权益应当在签署协议前提出,避免签署后再起诉无法得到支持。
常见疑问
1、签了结清协议就一定不能再主张权益了吗?
不一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签署结清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依法撤销该协议后,仍然可以主张相应权益。但如果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可协议的效力,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2、主张销售提成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主张销售提成一般需要提供双方关于提成计算方式的约定、劳动者完成对应销售业绩的证据、公司应当发放提成的核算依据等,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