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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原单位支付安全环保和节能减排风险奖励,能否得到支持?本案由广西柳州柳南区法院审理,邢君律师代理被告方胜诉,案号(2021)桂0204民初10904号。

开篇

劳动者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另行起诉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专项奖励,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本案中邢君律师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最终成功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唐某原系被告某某制药公司(广西纯正堂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后,双方于2021年1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已包含所有费用,解除后劳动报酬已结清,劳动者不再向单位主张任何其他费用、补偿或赔偿。

后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退还3万元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并支付同等金额的奖励,仲裁裁决单位退还抵押金,不支持奖励请求。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3万元奖励,并要求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劳动者另行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安全环保风险奖励,能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亮点

邢君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本案核心突破点有两处:一是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所有权利义务已结清,原告不再主张任何费用,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是原告无法提供证明奖励约定存在及满足奖励条件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邢君律师据此提出代理意见:原告主张的奖励没有事实依据,股东已经实缴出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1)桂0204民初1090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办案复盘

本案中,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已明确约定所有劳动报酬和补偿已结清,原告签字确认后再主张专项奖励,本身就缺乏合同依据。加之原告无法提供证明奖励主张成立的有效证据原件,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清楚补偿范围、双方后续权利义务,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签字前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认所有款项已结清再签字;用人单位也应当完善协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相关常见疑问

1. 签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还能再起诉主张其他费用吗?

如果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签字后再主张协议约定之外的费用,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主张权利没办法提供证据原件怎么办?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若对方不认可其真实性,法院一般不会采信该证据,主张相应权利就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原件。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邢君律师 执业证号 14403201510899143
所属律所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9985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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