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6)粤03民终140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某丙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陈某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基于本案某丙公司无法证明陈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其规章制度已依法公示告知陈某,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某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且支持陈某合并计算关联公司工作年限的主张,驳回某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事实
陈某自2012年3月起,先后在某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家关联公司工作,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某丙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内容一直保持连续。2024年10月,某丙公司以陈某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律师费。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大部分请求,某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这类纠纷,用人单位要证明三点才能认定解除合法:一是规章制度符合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确实存在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行为,三是违纪行为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本案中某丙公司既无法证明陈某存在符合要求的严重违纪行为,也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告知陈某,因此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非因本人原因到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根据法律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法院认定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安排到关联公司,通常会结合几个要素判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是否没有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原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陈某的工作一直连续,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支持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得出的赔偿金金额也更高,最终劳动者胜诉。
办案视角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留存好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直接送达的证据,比如劳动者签字的规章制度学习记录、带时间戳的OA系统公示记录、公告栏公示照片等;二是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客观证据,比如完整的原始考勤记录、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违纪通知书、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通讯记录等;三是违纪行为对应规章制度解除条款的明确依据。本案中某丙公司恰恰缺失了这些核心证据,导致最终败诉,这个教训值得所有用人单位警醒。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对于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不打算承继劳动者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要求原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且书面告知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承继的规则。否则,后续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法院都会支持合并计算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提示: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粤03民终140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5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