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放弃所有劳动相关权益,拿到补偿后又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单位该如何应对?本案给出了明确的裁判结论。
案情回顾
邢君律师作为被告医药生产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吴某原与柳州某某厂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7月21日经四方协议约定,将原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本案被告某某公司,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2021年被告因股权转让启动职工安置,与原告签订《职工安置补偿协议书》,原告同时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补偿金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原告放弃主张所有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权益。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补偿金后,原告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1998年7月至2021年2月的劳动关系,并索要十余万销售提成。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职工安置补偿协议并明确放弃所有劳动权益后,是否有权再起诉主张未结清的销售提成。
办案思路与亮点
邢君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围绕核心争议提出代理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案涉《职工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承诺书》均是原告本人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放弃权益的法律后果,应当恪守承诺。原告提交的证明拖欠销售提成的证据均无被告盖章确认,也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不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邢君律师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未对提成提出异议,且已明确放弃所有劳动相关权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的核心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仅确认2014年7月21日至2021年2月2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主张销售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号:(2021)桂0204民初1089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适用以下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常见疑问
1. 签了安置协议后发现还有未主张的权益,一定不能再要了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放弃所有劳动关系相关权益,且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不能再随意主张权益。如果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以另诉撤销协议后再主张权利。
2. 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主张销售提成一般需要提供双方关于提成计算方式、发放条件的书面约定,证明已经符合提成发放条件的业绩材料,双方确认的提成核算文件等。主张拖欠提成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协议时,都应当对协议内容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明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明确列明协议涵盖的权益范围,明确约定“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劳动者放弃所有劳动关系相关权益”,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争议。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