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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09-22 14:13:53

买粤港澳两地车牌,约定过户到个人名下合同有效吗?

更新:2026-09-22 14:13:53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法院认定存量粤港两地车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交易的合同有效,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5389号生效判决分析交易效力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不具备粤港两地车牌申办资格的自然人,购买存量粤港两地车牌指标的合同是否因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538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存量车牌已经合法取得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有效,理由是交易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未扰乱车辆管理秩序。

本案基本案情

吴某某妻子陈某某想购买粤港两地车牌,通过朋友介绍向陈某某购买带粤Z9X**港车牌的雷某小型普通客车,前后共支付633745.88元,双方主张不同的交易方式:吴某某主张约定将车牌和车辆直接过户到陈某某个人名下,陈某某主张交易方式是陈某某通过取得持有车牌的两家公司股权,获得车辆和车牌的实际控制权。

交易完成后,吴某某一方实际使用车辆近4年,后因无法将车牌过户到个人名下,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全部款项。一审法院认定交易方式为股权转让取得控制权,合同有效,驳回吴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粤港两地车牌属于已经合法取得的存量指标,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持有粤港两地车牌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方式并未扰乱车辆管理部门对该类车辆的管理秩序,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情况下粤港两地车牌交易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一般规则下,如果交易目的是委托申办新的粤港两地车牌,通过转让具备申办资质公司股权的方式,让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取得车牌指标,通常会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邢君律师提醒,本案是存量车牌交易,和新办申请车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因此不适用上述无效认定规则。实践中多个生效判决对新办申请类的交易认定无效,本案存量交易属于不同情形,裁判结果也不同。

购买粤港两地车牌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般规则是,主张合同约定了特定交易方式的一方,需要对该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交易方式,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直接过户车牌到个人名下,但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交易当时的充分证据证明该约定,仅能提供后续的聊天记录,因此法院未采信其主张,这就是举证不能的典型后果。邢君律师认为,这类交易中书面证据的缺失往往是主张不被支持的核心原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购买粤港两地车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变更登记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如果是存量车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交易,一定要明确约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流程、卖方配合义务,同时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尤其是交易当时的书面约定、聊天记录,避免事后对交易内容产生争议。口头约定无法举证的,大概率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像本案中吴某某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被法院采信。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首先要明确粤港两地车牌的管理政策,新办车牌对自然人主体有严格限制,个人无法直接取得指标;存量车牌虽然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交易,但指标始终登记在公司名下,个人只能通过控制公司获得实际使用权,无法将指标直接过户到个人名下。购买前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交易目的,如果一定要拿到个人名下的指标,目前政策下无法实现,不要贸然交易。如果接受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实际使用权,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卖方配合完成全部股权变更登记,将公司100%股权变更到买方名下,避免后续出现代持纠纷或者控制权争议。

提醒当事人,粤港两地车牌交易涉及特殊的管理政策,不同情形效力认定不同,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事实判断处理方式。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5389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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