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1)粤0391民初556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商业保理公司发行委托理财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各被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基于本案中发行人违规募集资金的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判决发行人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受托管理人因未尽合规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0年2月,高某与某某商业保理公司(中投鑫汇公司)、某某财富管理公司(汇中普惠公司)签订《添利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协议》,约定高某认购3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率9.5%,到期由中投鑫汇公司回购本息,汇中普惠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承担登记、信息披露、督促兑付义务,另有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汇中金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高某依约支付了30万元投资款,产品到期后未获任何兑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投鑫汇公司作为商业保理公司,违规通过拆分资产收益权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破坏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当时的法律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判决中投鑫汇公司返还高某本金30万元,并按照约定年化9.5%支付期内利息,到期后按LPR支付利息;汇中普惠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尽合规审查义务,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担保函为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驳回对汇中金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签了委托理财协议,合同无效还能要回利息吗?
一般规则层面,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投资方已经实际支付投资款,资金被发行方占用,法院通常会支持投资方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可参考合同约定的收益标准,本案就是此种情形。如果投资方本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比如明知产品违规仍购买,可能会被调低利息标准,具体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只有担保函复印件,担保人一定不用承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仅有担保函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担保人作出了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法院通常无法认定担保关系成立,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担保人实际履行过担保责任、或者有沟通记录、证人证言佐证担保意思,复印件也可能被法院认可,不能一概而论。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收集的角度看,委托理财纠纷中,投资者务必要保留好投资协议原件、转账凭证、担保文件原件等核心证据。本案中原告因为担保函只有复印件,最终无法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就是证据环节的关键失误。如果证据原件因故确实不在投资者自身掌控,一定要通过公证、和担保人沟通留痕、找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为证据形式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从事前风险预防的角度看,投资者在购买非银行、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先核查发行机构的业务资质。根据监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等金融活动,因此遇到商业保理公司发行此类产品,投资者要提高警惕,此类产品本身存在违规风险,大概率会被认定合同无效,本金收益都可能受损。邢君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投资纠纷,要及时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1)粤0391民初5568号
-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2月28日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对应现行有效法律条款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