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亿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对账单确认的346000元定作款,龚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邢君律师结合(2023)粤03民终3105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在微信对账中对欠款金额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且龚某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终判决亿某公司支付欠款,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到2020年8月,华某公司与亿某公司签订7份门楼、招牌定作合同,华某公司完成制作安装后,2020年12月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龚某发送对账单,显示未付金额合计346000元,龚某仅回复"嗯"未提异议。后续华某公司多次催款,龚某承诺安排但始终未付,亿某公司主张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也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判决亿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龚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亿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邢君律师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中华某公司做得最对的一步就是及时通过微信对账固定欠款金额,这成为本案胜败的关键。如果没有这份对账记录,案件结果可能存在变数。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定作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区分?
一般规则是:如果承揽方按照定作方要求制作安装特定的招牌门楼,成果符合承揽定作特征,就属于定作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践中也有部分类似案件被认定为建设工程,但需要结合合同内容、施工范围判断,本案中亿某公司主张属于建设工程试图改变管辖,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已经有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本案属于定作合同纠纷。
一人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如果股东不举证,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龚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因此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质量异议未提反诉,能直接拒付定作款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定作人主张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起反诉,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以此为由拒付定作款,会告知其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亿某公司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拒付的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定作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要及时对账固定欠款金额,最好是书面对账,如果是微信等电子方式对账,要注意保留原始聊天记录,发送对账单后要确认对方是否提出异议。本案中华某公司就是通过微信对账固定了金额,对方未提异议,直接被法院认可,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如果没有对账,就需要逐一举证每个项目的履行情况、已付款情况,会增加诉讼成本和举证难度。
事前风控方面,和一人公司交易时,一定要意识到如果对方拖欠款项,股东个人可能要承担责任,但需要股东举证财产独立。如果是承揽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是一人公司,可以在签约时要求股东提供个人担保,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更好保障己方权益,避免后续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
诉讼策略方面,如果对方提出质量异议,要重点关注对方是否提起反诉、是否有充分证据。如果对方既没有反诉也没有证据,那么就可以主张对方不能以此拒付价款,这是本案中值得总结的经验。邢君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整理证据,不要一概照搬本案结论,不同事实可能有不同结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粤03民终31054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7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