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696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7万元是否属于本案委托理财合同款项;二是带有保底条款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有效,7万元属于委托理财款项,判决驳回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要求胡某返还7万元及利息的判决。
真实案例简介
2017年9月,香港居民钱某与胡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操盘协议》,约定钱某出资7万元委托胡某操作香港某某券商(澳洲富利某某券商)的内部电子股票,协议明确约定:购买股票之日起100天后保证归还钱某本金,不足部分由胡某补足,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9月8日。协议签订后,钱某分两次将7万元转入协议约定的胡某个人账户,到期后胡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钱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返还钱某7万元,并从2022年9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提出三点上诉理由:一是7万元实际是钱某应付的租金,和本案委托理财无关;二是保底条款违背资本市场规律,属于无效条款,保底条款是核心条款,因此整个合同无效;三是一审送达地址错误,剥夺其诉讼权利。
深圳中院二审查明:胡某主张7万元是租金,先后陈述不一致,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底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合同有效;一审已经向胡某实名注册的地址合法送达,胡某自身原因未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胡某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举证不能,对自己主张的款项性质无法提供证据,反而转账完全符合协议约定,事实层面对其极为不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6964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30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核心法条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审理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都会参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则处理。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民间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一般规则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约定保底条款。区分主体不同,裁判结果也不同:如果受托人是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机构,保底条款通常会因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仅因存在保底条款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双方都是自然人,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
主张转账款项是其他性质,需要举证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主张转账是委托理财款,被告主张该转账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比如本案的租金),那么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胡某仅口头主张7万元是租金,没有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对账记录等任何证据,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收款账户、款项用途,转账时尽量备注款项性质为“委托理财款”,如果是现金交付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如果对款项性质有异议,一定要提前收集好对应证据,比如主张是租金就要准备好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记录等,口头主张无法得到法院认可。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完整保存,不要随意删除,避免关键证据灭失。
要区分受托主体不同的风险:如果受托方是机构,约定保底条款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不要误以为有保底条款就一定保本;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一般会被认定有效,但也要书面明确约定,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款项一定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账户支付,不要随意转到第三方账户,否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邢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而论。
免责声明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