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1366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吴某无法举证证明欺诈存在以及深圳某公司知情的事实,法院不支持撤销合同的请求,维持了一审120万违约金的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主播经纪合同是否因欺诈可撤销,二是吴某是否构成违约、违约金应当如何认定。
本案基本事实
吴某是已有一年半从业经验的网络主播,2022年11月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签约主播经纪合约》,后吴某主张签约是第三方实施欺诈,且深圳某公司对此知情,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合同。深圳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吴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跳槽,要求吴某支付500万违约金、1万律师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判令吴某支付120万违约金及1万律师费,驳回双方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主张合同因欺诈撤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因欺诈撤销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规则层面,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同时证明三个要件:一是对方确实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二是该欺诈行为导致你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三是你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前述两点。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吴某仅能证明其对合同内容曾有质疑,无法证明深圳某公司知晓或参与了所谓欺诈,也无法证明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其签约,因此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定要件,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主播经纪合同的违约金怎么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也可以予以增加。
一般规则层面,法院调整主播经纪合同违约金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公司前期投入成本、主播个人商业价值、合同预期收益、主播违约情节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前述各项因素,酌定120万违约金,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量不存在显失公平,因此予以维持,未支持深圳某公司主张的500万违约金,也未调整降低违约金。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情况,具体调整金额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欺诈撤销合同的核心是举证。如果你主张对方欺诈,一定要留存好对方虚构隐瞒事实的聊天记录、沟通录音、书面承诺等直接证据,仅仅证明第三方主体存在关联或者合同内容和口头陈述不一致,不足以证明欺诈成立。本案中吴某败诉的关键就是举证不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欺诈存在以及对方知情,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你是经纪公司一方,主张违约金时也要留存好前期投入、转让费的相关凭证,这些是法院认定违约金金额的重要依据。
不管是主播还是经纪公司,签约时都要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于主播来说,一定要逐页核对合同内容,尤其是合同期限、独家条款、违约金、收益分配这些核心条款,不要轻信第三方口头承诺,不要在没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按手印。本案中吴某作为已有一年半从业经验的主播,已经在合同每页签字确认,后又主张被欺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对于经纪公司来说,签约过程要留存好相关文件,避免留下“欺诈”的隐患,同时明确合同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邢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切勿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3民终1366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6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