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1368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甲、陈某主张案涉《回迁安置房差价补偿协议》系受叶某甲、黄某乙胁迫签订,请求撤销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本案是回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14年,叶某甲、黄某乙将两套回迁安置房以3478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甲、陈某,后续双方约定房屋可过户至黄某甲、陈某指定的案外人名下。2023年4月23日,双方签署《回迁安置房差价补偿协议》,约定黄某甲、陈某额外补偿叶某甲、黄某乙房屋差价25万元,协议签署次日黄某甲、陈某向叶某甲、黄某乙支付了该25万元。
之后黄某甲、陈某主张,叶某甲、黄某乙以拒绝配合将房屋过户到指定案外人名下相要挟,胁迫其签署该补偿协议,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甲、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但主张胁迫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存在。本案中,黄某甲、陈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就过户和房款进行过协商,无法证明叶某甲、黄某乙实施了胁迫行为;且黄某甲、陈某在签署协议后次日即支付了款项,近一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进一步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合同被胁迫撤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撤销胁迫签订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对方确实实施了不法胁迫行为,二是胁迫行为使你产生恐惧并因此签订合同,三是你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两点。邢君律师提醒,实践中多数案件败诉都是因为第三个要件不满足,即证据不足。在本案中,原告就是因为无法举证证明胁迫行为存在,所以不满足撤销条件。
签了胁迫合同后,多久之内要起诉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你需要在胁迫结束后一年内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撤销请求了。本案中原告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起诉的,所以程序上符合要求,只是实体上证据不足。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被胁迫签订合同,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在受到胁迫后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就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报警,也要留存好和对方的沟通记录、录音录像,证明对方确实实施了胁迫行为。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受到胁迫,但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胁迫存在,只是根据交易过程推测,这就是证据环节的重大缺失。
主张撤销合同一定要梳理清楚案件事实,对应法律规定的要件逐一举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确实是被迫签的,法院就一定会撤销,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在主张胁迫的一方,如果你拿不出证据,法院就无法支持你的主张。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如果对方提出额外要求,不要轻易签字,哪怕对方不配合过户,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贸然签字后再主张撤销,风险非常高。
本案裁判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号:(2025)粤03民终13685号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26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免责声明: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