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曾某是否已向陈某支付了案涉集资款债权转让的对价。
裁判观点分析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429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陈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抵债合意,且曾某主张现金支付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要求曾某支付6万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胜败的关键就是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留存,陈某的核心失误在于没有留存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本次债权转让的对价支付方式是抵债而非现金交易。
本案基本案情
陈某与曾某系同母异父姐妹关系。2009年7月,陈某持有某某公司6万元集资款债权。2010年1月28日,陈某将该6万元集资款债权转让给曾某,双方共同到某某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集资款收据背面有双方签字确认转让。
后因之前的2.7万元港币民间借贷纠纷,曾某起诉陈某要求还款,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请求,陈某履行还款义务后,另行起诉曾某,主张本案债权转让是用来抵偿该2.7万元港币借款,抵债后曾某还欠陈某3万余元转让款,要求曾某支付6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陈某称双方存在抵债合意,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该合意,原2.7万元港币的借条原件一直由曾某持有。曾某主张其已经以6万元港币现金向陈某支付了转让对价,因为双方是亲属,当时关系好,没有要求陈某出具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主张抵债没有证据,而双方之前就存在现金交易的先例,2010年亲属之间现金交易也符合常理,认定曾某已经支付对价,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债权转让中,对价支付的举证责任到底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对价已经支付的一方,需要对已经支付对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之所以法院采信了没有直接支付证据的曾某的主张,是因为本案有多个间接事实佐证:一是双方之前就有现金交易的先例,二是转让已经完成更名,三是陈某没有证据推翻曾某的主张,属于个案特定事实下的自由心证认定,并非所有案件中主张现金支付没有证据都会被采信。
为什么亲属之间的交易更容易出问题?
很多亲属之间因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留下书面证据,认为都是一家人不会翻脸,结果一旦因为赡养、财产等问题闹翻,就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的约定。邢君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超过六成的亲属间交易纠纷,都是因为当初没有书面留痕导致的。哪怕金额不大,只要涉及权利义务转移,都应该留下书面凭证,避免事后说不清。
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不管是债权转让还是其他交易,都一定要明确约定对价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是抵债还是即时清结,都要写在书面文件上,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是现金支付,收款方一定要出具收条,写明收到什么交易的多少款项,签字日期。如果是以债权抵债,一定要写清楚抵债的金额、原债务处理方式,双方签字确认。本案中陈某就是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抵债,原借条还留在对方手里,最终输掉了官司。
哪怕是至亲之间涉及金钱交易,也要摒弃"谈钱伤感情"的旧观念,提前说好规则,留下书面证据,反而能避免后续的感情纠纷。如果当时不好意思写正式合同,哪怕写个简单的便条,双方签字,或者找个中立的亲属见证签字,都比没有任何证据好。如果是转账,一定要在转账备注里写清楚款项用途,比如"支付XX债权转让款",不要什么都不写。
如果你是出让人,已经完成了债权转让的交付和更名,对方不付对价,你要及时起诉,注意诉讼时效,同时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债权转让的协议、沟通对价支付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也不要没有充分证据就贸然起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3民终4297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3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免责声明: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