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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11-01 09:51:57

委托他人报关货物丢失,能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吗

更新:2026-11-01 09:51:58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他人报关货物丢失,能否全额主张赔偿要看举证情况。邢君律师结合深圳中院(2025)粤03民终3765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损失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376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他人办理香港货物入境报关,货物丢失后委托人主张200万元损失能否得到全额支持。基于本案周某举证不足的特定事实,深圳中院最终仅支持了5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邢君律师结合本案判决梳理基本事实如下:周某委托林某办理一批化妆品、酒、电子产品等货物从香港入境深圳的报关事项,周某向林某交付货物后,货物一直未能取回,周某遂起诉要求林某赔偿货物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红酒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价值为200余万元,但林某已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认可赔偿50万元,故判决林某赔偿周某50万元,驳回周某其余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要求改判支持200万元赔偿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中均未备注转账用途,无法显示转账与案涉货物之间的关联性;其提交的红酒发票、买卖合同所列红酒品名,也和周某发给林某的货物清单中的红酒品名无法对应,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微信中多次作出愿意赔偿50万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据此判令林某赔付50万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委托报关合同会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般规则层面,若委托报关的货物本身属于国家禁止入境的物品,或者委托事项本身就是走私违法活动,那么委托合同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在本案中,林某主张案涉委托合同因涉嫌走私无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因走私被海关查扣或处理,因此法院未采信该主张。如果合同确实被认定无效,受托人也仅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无需按委托人主张的全额赔偿。

货物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委托人主张受托人赔偿货物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委托关系存在、货物已经交付、货物价值以及损失金额。本案中周某虽然主张损失高达200万元,但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应案涉货物的货值,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超出林某自认的部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如果委托人无法充分举证货值,即使受托人确实存在过错,也只能按照受托人自认的金额或者能够查清的部分金额判决赔偿。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方面,委托报关货物发生丢失后,委托人应当及时留存委托沟通的完整聊天记录、货物交付凭证、货物价值的对应凭证,所有和货物相关的付款转账都应当备注清楚用途,保证每一份证据都能对应上案涉货物。就像本案中周某的转账没有备注,货值凭证无法对应,直接导致200万的主张只拿到了四分之一的赔偿,这个教训非常值得警惕。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委托个人办理跨境货物报关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建议尽量委托有正规资质的报关企业办理,同时在委托时明确约定货物丢失后的赔偿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后责任划分不清。如果确实需要委托个人办理,最好要求对方对货值作出明确的赔偿承诺或担保,发生纠纷后可以直接依据该承诺主张权利。

邢君律师提醒,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相同,本文分析仅作通用法律实务参考,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3765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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