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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10-21 18:55:29

委托他人炒股,对方没按约定操作能要回投资款吗?

更新:2026-10-21 18:55:29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委托关系且双方已结算的情况下,受托人应按约定返还投资款。本文结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5)粤0391民初14889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案涉大额转账是否均属于委托投资款;二是双方是否已就返还款项达成结算,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91民初1488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原被告存在明确委托意思表示、双方事后达成结算的事实,法院认定委托理财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按结算金额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借款。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原告劳某与被告韩某原系恋爱关系,原告因未开通香港证券账户,委托被告购买香港鼎某控股股票,先后向被告转账共计135万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转账备注有“帮我买进去鼎某”等内容。后被告退还原告3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202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2021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结算,主张被告应返还投资款折算为168万港币,加上5万元人民币借款,被告回复“好”。之后被告仅偿还了5万港币,剩余款项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无偿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未将全部款项投入股市,存在重大过失,且双方已达成结算,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63万港币投资款及利息,同时返还5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及利息。

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能放在一个案件里起诉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诉讼请求均指向金钱给付,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无需分案起诉。实践中部分法院会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分案,但本案中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对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处理,符合民事诉讼便利原则。邢君律师认为,是否合并审理主要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若两个法律关系关联紧密、裁判不会造成事实认定混乱,法院通常会准许一并处理。

本案诉讼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在2023年2月仍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属于提出履行请求,发生时效中断,原告2025年11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的时效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若当事人持续催款,注意保留催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就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不会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在办理同类民间委托理财案件时,通常会关注两个核心要点。

关键证据指引:委托理财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双方有委托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就是留存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从最初委托操盘购买股票,到后续结算,所有意思表示都有书面聊天记录佐证,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以及结算金额。反观被告主张部分大额转账是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最终未被法院采信。因此,发生委托理财时,一定要留存好沟通记录、转账凭证,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口头约定。

事前风控建议:民间委托理财大多发生在亲友、恋人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做书面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建议即使是熟人之间委托,也要通过书面或电子沟通的方式明确几个要点:委托事项是什么、款项用途、盈亏分担、事务报告的方式和时间,避免发生纠纷后各说各话。另外,若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最好在沟通时明确每个款项的性质,避免混同后无法区分。

需要提示的是,以上是基于本案事实和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事实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91民初14889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30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踩坑点是,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委托理财必须是书面协议才成立,事实上口头或电子沟通中的明确委托意思表示也可以成立委托关系,关键是举证。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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