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邢君律师结合(2023)粤0305民初21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鲍某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二是鲍某诉请返还本金及支付投资收益是否有依据。基于本案鲍某实际出资并长期操作股票账户、孙某未能举证证明40万元为已结清借款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判决孙某返还鲍某40万元本金并支付80万元投资收益。
本案基本案情
鲍某与孙某系亲属关系。2016年9月、11月,鲍某分两次向孙某转账共计40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随即转入孙某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此后数年间,鲍某一直实际操作该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021年12月,孙某修改股票账户密码,阻止鲍某继续操作,鲍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40万元本金并支付110万元投资收益。孙某辩称该40万元系鲍某出借给其购房的款项,已经由其父亲代为清偿,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主张40万元为借款且已清偿的证据不足,结合鲍某实际出资并长期操作股票账户的事实,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合同解除后,孙某应当返还本金,同时综合双方投入、贡献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孙某支付鲍某80万元投资收益。
没签书面合同,委托理财关系就不成立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操作管理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依然会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成立。
本案中,正是因为鲍某实际出资并操作账户长达数年,孙某也未提出异议,才被法院认定事实合同成立。实践中,如果仅有口头约定但一方不认可,主张存在合同关系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履行行为,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委托理财没约定收益分配,法院怎么判?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收益分配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出资比例、贡献大小、技能资源等因素酌情分配。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收益分配,法院正是综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了鲍某的收益金额,符合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裁判规则。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主张存在委托理财关系的一方,一定要提前收集好出资凭证、沟通委托事宜的聊天记录、实际操作账户的记录(比如IP登录记录、交易沟通记录)等,这些是证明事实委托关系的核心证据。本案中鲍某胜诉的关键就是其举证证明了长期操作账户以及出资的事实,而孙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已经结清,才承担了不利后果。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为是亲属朋友关系,不好意思签书面协议,也不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发生纠纷后往往因为举证不足败诉,这点一定要注意。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无论双方关系多亲近,只要涉及金钱出资委托理财,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额、理财期限、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提前解除的条件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如果确实不方便签书面协议,也要通过微信聊天等书面方式确认双方的约定内容,留存好证据。邢君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提前咨询律师梳理约定内容,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无法举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粤0305民初210号
-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