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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10-07 16:46:49

买了约定预期收益的理财到期不兑付,能要回本金吗?

更新:2026-10-07 16:46:49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购买约定了预期年化收益的理财产品到期不兑付,投资者可要求返还本金并按司法保护标准主张收益。本文结合深圳南山法院(2021)粤0305民初3607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

邢君律师结合(2021)粤0305民初360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特定事实下,原告认购了约定10%年化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到期发行人未兑付,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本金,并按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了逾期利息,超出部分的违约金请求未获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约定了固定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到期不兑付,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全额支持。

真实案例简述

洪某与深圳某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签订《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某某运输公司发行的“汇晟20190219001”定向融资产品,认购金额5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0%,按季支付收益到期还本,逾期未兑付按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产品由北京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邢君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发现,很多发行方会用“定向融资计划”“理财产品”的名头做民间融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这是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协议签订后,洪某依约支付了50万元认购款,仅收到第一季度收益12500元,产品到期后,某某运输公司未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洪某诉至法院。某某运输公司辩称,协议明确约定收益为预期收益,且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然名为金融委托理财,但协议明确约定发行人无论何种情况都需无条件兑付本金和收益,洪某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收益,因此案涉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折合年化36.5%,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保护上限,故依法调整: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即15.4%计算,最终判决支持洪某返还本金50万元及按调整后标准计算的利息收益,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关联问题解答

名为理财实为借贷,法院一般怎么认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核心标准是:投资者是否承担投资标的的经营风险。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保本保息、固定收益,发行人无论任何情况都需兑付本金收益,投资者不参与超额收益分配,也不承担经营亏损,那么无论产品名称是理财还是定向融资计划,法院通常都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处理。在本案特定情形下,因为协议明确约定了发行人的无条件兑付义务,符合该认定标准,故法院按民间借贷审理本案。

只有担保函复印件,法院会认可担保关系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并不是说复印件一定不被采信。实践中,如果有其他有效证据可以佐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比如本案中,产品挂牌机构在另案中提交了留存的担保函原件,担保函内容与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担保的记载能够相互印证,担保人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就会采信复印件,认定担保关系成立。邢君律师提醒,投资者尽量留存所有交易文件原件,避免因证据缺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指引:购买任何理财产品都要注意留存全部交易文件原件,包括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担保文件、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原件,应当及时向产品发行方、挂牌机构申请调取留存件,或者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导致权益受损。本案中原告虽然只有复印件,但恰好有另案留存的原件佐证,才得以被法院采信,如果没有该佐证,原告主张担保责任很可能不被支持。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建议:对于承诺固定收益、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投资者不要只看高收益就盲目投资,应当重点审查发行方的偿债能力、担保方的担保资质,充分评估风险后再做决策。
第三,诉讼请求策略提醒:如果产品逾期兑付需要起诉,主张利息或违约金时不要超出法定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额主张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会多承担诉讼费,增加诉讼成本。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粤0305民初3607号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8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适用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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