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很多人会找身边自称“理财能力强”的朋友委托理财,结果发生亏损后,对方当初承诺保本不算数怎么办?如果对方事后打了欠条确认欠款,能不能拿着欠条起诉要钱?邢君律师结合司法实践给大家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3)粤0305民初191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后,受托人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欠条有效,支持了原告要求受托人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件简介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易某在培训课程上认识,易某声称自己投资理财水平很高,承诺李某某交付的资金保证本金不亏损,盈利双方分成。李某某基于信任,2019年至2020年期间累计向易某转账546.5万元,委托易某在其个人证券账户进行期货理财操作。
操作期间,易某累计向李某某转回了426.8万余元,2020年底李某某的资金已经全部亏损,但易某隐瞒该情况长达一年多。2022年经李某某多次追问,易某才承认全部亏损,并向李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李某某120万元,承诺在2023年1月份前还清。到期后易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成立事实委托理财关系,保底条款因违反风险自负原则无效,但易某出具欠条是双方就委托理财亏损事项结算后达成的新债权债务协议,是易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易某向李某某偿还120万元本金及自2023年2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
保底条款无效,整个委托合同都无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仅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整体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合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的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情形,部分规则会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多数法院仅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认可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在本案中,正是因为保底条款无效后,双方达成了新的结算协议,所以法院直接依据新协议判决,无需再按照原委托合同划分责任。
没有书面合同,委托理财关系能成立吗?
一般规则层面:《民法典》规定,除法律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外,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能认定委托理财关系成立。
邢君律师提醒,在办理同类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碍于情面不签订书面合同,此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就成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如果缺失这类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被驳回。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对应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能够相互印证,所以法院直接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及时固定收集。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首先要固定证明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中关于委托理财、盈亏分配的沟通内容,不要随意删除;转账的时候尽量在转账附言中标注“委托理财款”,避免被认定为其他性质的款项。如果亏损后双方进行结算,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书面的欠条或者结算协议,同时保留聊天记录佐证欠条的来源和真实性,本案原告正是因为证据链条完整,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二,事前做好风险预防。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盈亏分配方式、受托人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止损条件等。很多委托人以为有保底承诺就万无一失,实际上保底条款在法律上大概率是无效的,委托人还是要树立投资风险意识,即便受托人承诺保本,也要考察受托人的操盘能力和还款能力,避免发生亏损后对方无力偿还的情况。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粤0305民初1912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8月3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