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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09-27 15:37:00

深圳民间借贷中,对方主张用分红抵扣借款能成立吗?

更新:2026-09-27 15:37:01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本文结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7266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分析对方主张用合作分红抵扣借款的裁判规则,邢君律师给出同类案件实务建议。

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726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在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抵扣主张成立,且本案诉讼时效届满,驳回了原告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戴某虽然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但因其未能举证证明签名系伪造,且未在诉讼时效内持续有效主张权利,最终败诉。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主张用某甲公司分红抵扣所欠戴某借款是否成立,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戴某于2014年向张某转账270万元,其中260万元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为借款,借款期限2个月。张某抗辩称该260万元已经通过两种方式清偿:一是2016年张某控制的某乙公司代张某向戴某还款合计46万元;二是剩余214万元用张某应得某甲公司的分红抵扣,并有《股东合作协议书》《移交清单》《付款通知书》等证据,上面有戴某的签名确认。戴某一审中主张签名系伪造,申请笔迹鉴定后又自行撤回,二审中戴某提交了新的聊天记录证明多次催款,但法院最终仍认定其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金额应认定为260万元,现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通过抵扣结清,且戴某未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合法中断,因此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戴某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系伪造,张某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抵扣合意成立;二是诉讼时效从2017年4月抵扣时重新起算后,戴某两次催款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向办案机关主张债权构成时效中断,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张某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什么情况下,分红抵扣借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一般规则来说,借贷双方一致同意将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比如分红款)抵扣另一方的借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可该抵扣约定。但实践中,主张抵扣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已经就抵扣达成一致意见,比如要有书面确认文件、聊天记录等证据。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因为戴某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无法证明签名系伪造,所以法院采信了张某的证据,认定抵扣成立。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主张抵扣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的抵扣合意,即便确实存在未付分红,法院也不会直接支持抵扣主张。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需要什么证据?

一般规则来说,要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需要在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并且要有相应证据证明。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书面催款函、清晰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起诉记录等。

本案中,戴某主张多次向办案机关主张债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最后一次有效主张到本次起诉的间隔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因此不构成时效中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便存在关联刑事案件调查,债权人也需要主动留存自己主张债权的证据,否则无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在民间借贷与股权合作交叉的案件中,任何涉及债权债务抵扣的约定,都需要留有书面的确认文件,并且各方要签字留存原件。根据举证规则,当事人主张对方证据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戴某败诉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他主张签名伪造,但申请鉴定后又撤回,无法完成举证,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签名自然不用举证”,实际上举证规则刚好相反,反驳对方证据的一方需要拿出反证。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如果同时存在民间借贷和合作经营关系,一定要将两种法律关系分开梳理,明确各自的金额、履行方式,避免账目混同。如果确实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抵扣,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抵扣协议,明确抵扣的金额、时间,由各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第三,诉讼时效提醒: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养成定期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的习惯,即便双方有其他合作关系交叉,也要每隔不超过三年就主动催款,并留存有效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基于本案特定的证据情况得出的,同类案件需要结合自身证据和事实具体分析,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726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0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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