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后,受托人未按约定返还本金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返本责任。
裁判分析
邢君律师结合(2021)粤0304民初4451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到期返本、未约定委托人自担风险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受托人到期未返本构成违约,判决受托人返还投资本金。
本案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曾某与赵某签订《个人委托理财服务合同》,约定曾某出资15万元委托赵某投资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9%,收益按月支付,委托期限1年,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赵某返还曾某投资款。合同约定若项目出现逾期,赵某需及时告知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未明确约定曾某需自行承担投资本金损失。
合同签订后,曾某依约转账15万元,赵某按期支付收益至2020年3月。2020年2月委托期限届满后,赵某未按约定返还本金,称因疫情导致投资项目爆雷,曾某作为委托人应当自担投资风险,拒绝返本。曾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明确约定了到期返本的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委托人自担投资本金风险,赵某关于曾某应当知晓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损失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因此认定赵某到期未返本构成违约,判决赵某返还曾某15万元投资本金,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
关联问题解答
只要签了委托理财合同,就一定是委托人自担风险吗?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明确约定了风险承担方式。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委托人自担本金损失,反而明确约定了受托人到期返还本金的义务,那么受托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到期返本的责任。本案中赵某正是因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自担风险,仅以行业常识主张对方明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委托理财约定固定收益,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吗?
实践中并非如此。区分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委托投资理财的内容,即使约定了固定预期收益,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不管盈亏受托人均需还本付息,一般仍会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本案中原告曾某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但法院仍认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就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是委托理财,权利义务符合委托理财的特征。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核心权利义务一定要明确书面约定。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风险承担、返本付息这些核心条款都要写清楚,不能仅以口头约定或者行业惯例作为依据。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赵某,即使实际是原告自担风险,如果当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金风险由原告承担,裁判结果可能会不同。诉讼中,口头主张的行业常识无法对抗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书面合同才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
事前签订合同时,受托人如果要求委托人自担风险,一定要用清晰、无歧义的条款进行约定,不能模糊处理。很多个人受托理财的合同都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没有修改完善核心条款,发生纠纷后就会因为约定不明承担不利后果。而委托人签字前也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知晓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不要仅凭对方口头介绍就签字。
邢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基于本案总结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具体事实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1)粤0304民初44517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日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裁判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