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邢君律师结合(2021)粤0391民初895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融资租赁公司违规通过地方交易所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事实,案涉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承销机构因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应当对发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承销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
陈某某通过某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与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发行方)、某某投资管理公司(承销方)签订电子《产品协议》,认购金额100万元,产品期限12个月,年化利率9.3%,季度派息,到期发行人回购兑付本息。陈某某依约支付了100万元认购款,发行人仅支付了第一季度利息,到期后未兑付本金和剩余收益,陈某某起诉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承销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发行人系融资租赁企业,违规通过拆分资产收益权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发行人应当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承销方作为代理人,明知发行行为违法仍承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发行人返还陈某某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承销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陈某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委托理财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一般规则来说,委托理财合同如果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会被认定无效。实践中,像本案中这类非金融机构违规向不特定公众拆分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避金融监管,破坏金融秩序,通常都会被认定无效。邢君律师提醒,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差异会影响合同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合同无效后,投资者能主张哪些损失?
一般规则是,合同无效后,投资者可以要求返还本金,同时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参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同期限内的利息损失,合同到期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本案的裁判思路一致。需要注意,如果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律师费、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部分请求,本案中原告的律师费请求也被驳回了。
办案视角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应当妥善留存认购协议、转账凭证、产品宣传资料、销售机构身份信息等全部相关材料,这些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如果起诉主张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除了相关约定,还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支付凭证,否则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律师费凭证,但因合同无效,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事前风险方面,投资者在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核查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经营范围,对于机构拆分资产份额向不特定公众募资的产品,要提高警惕,此类产品往往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虽然多数能拿回本金,但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邢君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判思路是当前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趋势,承销机构作为销售方,对发行产品的合规性负有审查义务,未尽义务就要承担承销机构连带责任。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1)粤0391民初8957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2月28日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