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2)粤03民终2933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承运人主张的限赔条款是否对托运人具有约束力,以及双方是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大某公司未对限赔条款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也无法举证证明货物被扣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限赔条款不生效,判令承运人赔偿货物全损及运费。邢君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也发现,很多承运人都会在报价单里设置小字限赔条款,一旦未履行提示义务,几乎都会被法院认定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案基本案情
益某公司与大某公司素有跨境运输业务往来,2021年10月,益某公司委托大某公司将4台合计价值148750元的超算服务器航空运输至德国,益某公司支付了运费4937元。货物发出后,始终未完成清关送达目的地,大某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无单位盖章的第三方出具的扣货证明,无法提供海关出具的正式扣货文件。
大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达成了"丢失或扣关仅赔偿40元/KG且不退运费"的约定,且双方是货运代理关系,大某公司作为代理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益某公司主张该限赔条款是未提示的格式条款,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大某公司的限赔条款是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大某公司无法证明货物被扣的事实,应当承担全损赔偿责任,判决大某公司赔偿益某公司货物损失148750元及运费4937元,大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唐某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邢君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要求,也契合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认定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22)粤03民终29339号
- 案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1月31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怎么区分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
实践中区分两类合同不能仅看主体经营范围,要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判断。如果一方承接运输业务,收取运费,自行转委托第三方运输并赚取差价,那就是契约承运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如果仅提供中介订舱服务,收取代理费,完全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完成代理事项,才属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不同法院对类似事实可能存在不同认定,个案结论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本案中大某公司收取的是运费,自行安排运输,所以被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符合一般认定规则。
主张货物被海关扣货,需要哪些证据才够?
一般来说,海关扣货属于行政机关的公法行为,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正式扣货文书才能证明扣货事实,仅有承运人或者其下家出具的证明,即使加盖公章也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低,如果没有海关的正式文书,通常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主张因托运人原因导致扣货免责的,还需要同时证明扣货是因托运人过错导致,否则不能免责。本案中大某公司仅提供了无盖章的第三方扣货截图,显然无法完成举证,符合一般举证规则的要求。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举证指引。作为承运人,如果主张扣货免责,一定要提前收集好海关出具的正式扣货文件,仅靠第三方转委托人出具的证明,很难被法院采信。发生货损后,要及时向下游承运人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追偿。作为托运人,主张货损赔偿时,要提前准备好货物价值的证据,比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方便法院认定损失金额。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承运人,对限赔、免责这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一定要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比如在合同中单独将条款加粗标红,要求对方签字确认,仅在报价表的下方放置小字条款,不做特别提示,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作为托运人,托运高价值货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限赔条款,对高价值货物尽量自行购买货物运输保险,避免发生货损后得不到足额赔偿。
邢君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本文仅作一般规则指引,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