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君律师结合(2023)粤0305民初25386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并非案涉网络电影的联合出品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并按约定支付30%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支持了解除合同和退还全部投资款,但对原告主张的30%赔偿金予以调整,仅支持按LPR上浮30%计算的资金占用违约金。
真实案情与裁判要点
2022年3月,原告刘某远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网络电影<某某某某>联合投资协议书》,约定被告是案涉网络电影的合法权利方,原告投资12万元,占总投资的0.4%份额;协议附件约定如果被告不是案涉电影的联合出品方,被告需无条件退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投资款的30%作为违约金。原告按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支付了全部12万元投资款。
2023年4月案涉电影如期上线,原告查询公开信息发现,影片的出品方中并没有被告,被告也从未向原告分配过任何投资收益,原告催促退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原告此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定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未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投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并非合同约定的联合出品方,也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案涉投资协议,被告退还全部投资款。但由于约定30%违约金的附件未加盖被告公章,不符合完整生效条件,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30%的标准,故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仅支持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的资金占用违约金。
从办案视角看,原告本案中做对的关键一步是留存了完整的投资协议、转账凭证、影片公开出品信息等全部核心证据,这是其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的基础。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投资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为什么法院会调整?
一般规则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便违约方未到庭抗辩,法院也可以依公平原则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约定的30%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加之约定该违约金的附件未加盖公章,所以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整。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违约金约定有完整的合同依据且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会按照约定全额支持。
影视投资纠纷一定要先报案才能起诉吗?
一般规则来说,这类案件是否需要先经过刑事程序,要看案件是否确实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予刑事立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审理。本案中原告已经报案,公安未按刑事案件处理,法院受理后作出实体判决,程序完全合法。如果案件确实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法院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单纯的合同违约或民事欺诈,法院会直接审理裁判。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遇到影视投资纠纷,一定要提前留存好投资协议、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影片公开的出品信息和备案信息这些核心证据。如果缺少投资协议或者无法证明转账性质为投资款,核心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中原告证据完整,仅违约金条款存在证据瑕疵,仅影响违约金金额,不影响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的核心诉求得到支持。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方面,投资影视项目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权利,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信息、影片官方公示信息查询对方是否确为案涉影片的联合出品方,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高收益承诺,所有承诺都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并要求对方加盖公章确认。本案中正是因为违约金条款对应的附件没有被告盖章,导致原告未能全额拿到约定的30%赔偿金,就是典型的事前风控疏漏。
邢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粤0305民初25386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28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裁判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