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3)粤0391民初685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理财项目无法履行签订退款协议后,一方未按约退款,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在本案的特定事实下,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1.5倍LPR逾期利息未获全部支持。
真实案例概况
2018年11月,贵州某某实业公司(下称大某公司)与深圳某某公司(下称万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大某公司出资100万元,由万某公司收购纳斯达克OTC市场上市目标公司的股权,完成委托理财合作事宜。大某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投资款,但2020年万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万某公司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5月30日分期退还全部100万元投资款,每月退还10万元。
退款协议签订后,万某公司仅退还5万元,剩余95万元始终未予归还。经查,万某公司为李某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李某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万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退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万某公司未按约退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剩余95万元投资款。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仅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1.5倍LPR缺乏依据,故调整为按年利率3.85%计算。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李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起诉一人有限公司时,一定会判决股东担责吗?
一般规则是,只有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个人财产时,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明确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而非债权人。在本案中,因李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因此才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如果股东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核算账册等证据证明财产分离,法院不会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邢君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债权人都会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该诉讼策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逾期付款利息怎么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一般规则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通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1.5倍LPR计算,但是双方仅约定了违约方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计算标准,因此法院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邢君律师提醒,签订任何涉及付款的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主张无法得到全额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中,合作协议、付款凭证、退款协议书是定案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原告虽然将原合作协议交还给了被告,但是凭借收款证明书、完整付款记录以及《退款协议书》,完成了举证义务,充分证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原告做对的关键一步。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退款协议,仅靠口头约定,后续主张权利的难度会大幅提升。
第二,诉讼策略方面,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起诉时可以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律已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只要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就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诉讼策略完全正确。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方面,签订委托理财类合作协议时,首先要核实对方公司的主体信息与股权结构,如果对方是一人有限公司,最好要求股东个人提供担保,降低后续无法受偿的风险;其次,对于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约定计算标准,避免产生争议后无法按约定主张。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粤0391民初6858号
-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2月26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