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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10-12 18:30:47

投资款转给个人介绍人,投资失败能要求介绍人赔钱吗?

更新:2026-10-12 18:30:47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个人推介投资项目并代收投资款,若未尽受托人义务导致投资损失,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粤0391民初9362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问题

很多投资人会通过个人介绍投资项目,投资款直接转给介绍人,一旦投资失败,能不能找收钱的个人主张赔偿?邢君律师结合本案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4)粤0391民初936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是否已经履行委托义务。基于本案被告全程参与投资操作、代收转投资款但无法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原告投资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原被告成立事实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投资款。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黄某经宋某介绍投资马来西亚某旅游房地产投资项目,相信了宋某“保本高收益”“投资有损失全额赔偿”的承诺,分五次向宋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377356元。投资到期后,原告未获得任何收益,项目公司最终被马来西亚法院清算,投资全部亏损。原告要求宋某兑现赔偿承诺返还投资款,宋某抗辩自己只是代收款项,也是项目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宋某全程推介项目、代收投资款、代原告操作投资流程,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宋某无法证明收取原告的款项实际转给了项目公司,也无法证明项目投资的真实性,未尽到受托人谨慎管理和披露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77356元,并自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次日起按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合同能认定委托关系吗?

一般规则下,合同并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主要权利义务,就可以认定合同关系成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的转款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群聊记录,都可以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投资、被告接受委托处理投资事务的事实,因此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

无偿委托中,受托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自己是无偿帮助原告投资,没有收取报酬,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即使是无偿委托,被告因重大过失导致原告损失,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无偿不代表免责,只要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对损失负责。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委托个人投资这类案件,核心证据需要三类:一是完整的转款凭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受托人;二是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群聊、通话录音等,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以及受托人的承诺;三是投资失败的相关证据,比如项目清算文件、无法提现的证明等。邢君律师提醒,实践中很多投资人因为没有及时留存沟通记录,导致无法证明委托关系存在,最终败诉,因此一定要全程留存所有相关证据。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对于个人推介的陌生投资项目,尤其是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保本高收益”“兜底赔偿”的承诺。不要直接将投资款转入个人帐户,应当要求对方提供项目公司的正规收款账户,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核实项目真实性后再付款。很多风险投资就是利用投资人贪求高收益的心理,通过个人推介吸收资金,最终投资人血本无归。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粤0391民初9362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29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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