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2)粤03民终2707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损失赔偿限额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托运人能否以未获运损赔偿为由抗辩支付欠付运费。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赔偿限额条款有效,维持了一审判决托运人支付抵扣后的运费及违约责任的裁判结果。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1年4月,某某易公司(承运方)与某某金公司(托运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约定易某公司为金某公司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若因承运方自身原因导致货物破损、丢失,赔偿按丢失部分运费三倍计算,单次最高赔偿不超过2000元;运费按月结算,到期付清。
后双方合作过程中,2021年10月易某公司运输金某公司货物时丢失3箱,金某公司主张该批货物实际损失2万余元;2021年12月金某公司欠付易某公司运费12950元,主张用运损损失抵扣全部未付运费,而易某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抵扣2000元,随后易某公司起诉索要欠付运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易某公司的请求,判决金某公司支付抵扣后的10950元运费及逾期违约责任,驳回易某公司对原审被告先某公司的诉求。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邢君律师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金某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其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所谓承运人曾承诺赔偿5000元被法院认定为和解过程中的让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是很多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容易踩的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运输合同的赔偿限额格式条款都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当然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运输合同是两个专业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合同是经双方协商签订的,不存在不合理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形,因此认定条款有效。邢君律师认为,实践中如果是消费者与运输商家之间的此类格式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免责,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托运人能直接用运损赔偿抵扣欠付运费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符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合法抵扣。如果运损发生在先,欠付运费义务产生在后,且两项债务基于同一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主张抵扣的,法院通常会受理。但抵扣的金额需要符合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无效或者没有约定,才会按照实际损失核算抵扣金额。本案中双方均同意抵扣,只是对抵扣金额有争议,故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支持了2000元的抵扣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签订运输合同时,若托运人对赔偿限额有异议,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修改,并且留存协商沟通的证据;如果发生运损,应当及时固定货物价值、损失金额的证据,比如报关单、发票、买卖合同、沟通记录等;如果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新的合意,一定要留下书面确认的证据,要知道和解过程中的让步不能作为后续诉讼中对让步方不利的证据,这点本案已经明确。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对于高价值货物,托运人应当主动要求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不要完全依赖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即使不购买保险,也可以和承运人另行协商高价值货物的赔偿标准,写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发生运损后,如果需要抵扣运费,应当明确提出反诉或者一并处理的主张,并且举证证明损失金额和合同依据,不要仅仅在抗辩中提出,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导致权益受损。邢君律师提醒,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调整策略,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检索信息
案号:(2022)粤03民终27079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