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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10-03 16:32:59

私募从业人员承诺保本的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吗?

更新:2026-10-03 16:33:00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民间委托理财中,私募从业人员承诺保本的协议会被认定无效。邢君律师结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391民初9256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2)粤0391民初925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基于谢某山作为私募基金经理签订保本协议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案涉保本协议无效,判决谢某山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本金。本案争议焦点为:谢某山作为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私募从业人员,与投资人顾某签订的保本型投资顾问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案涉投资款应当由谁承担返还责任。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1年2月18日,顾某经案外人李某豪介绍,与谢某山签订《投资顾问合作协议(保本型)》,约定顾某投资250万元,委托谢某山进行理财,谢某山承诺保本,顾某收取年化13.2%的固定收益,同时顾某还与谢某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瑞某博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款实际转入瑞某博公司的基金募集专户。后基金清算,单位净值仅为0.00006元,顾某未能收回本金,故起诉要求谢某山返还250万元本金及利息,瑞某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谢某山抗辩,案涉合同实际相对方是案外人李某豪,且保本协议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禁止承诺保本收益的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山作为私募从业人员、案涉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仍然与投资人签订保本保收益的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案涉协议无效。谢某山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顾某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谢某山返还顾某投资款250万元,并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立案之日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驳回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为什么私募从业人员不能私下承诺保本收益?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明确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防止误导投资者,因为投资本身存在风险,任何承诺保本收益的行为都脱离了投资实际,容易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不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其从业人员,私下和投资者签订的保本协议,通常都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本案的处理符合这一裁判规则。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责任该怎么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一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本型民间委托理财案件中,通常提供保本承诺的一方是专业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其知晓法律禁止保本承诺仍作出约定,一般会被认定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投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投资有风险仍接受保本承诺,通常会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法院据此分配责任,符合一般裁判实践。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民间委托理财案件的核心证据是书面委托协议和付款凭证。很多当事人要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要么不注意保存协议原件,导致后续维权困难。比如本案中,谢某山主张实际合同相对方是案外人,但书面协议是谢某山本人签字,投资款也进入了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因此法院未支持其抗辩。投资人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妥善保存协议原件和全部转账记录,若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要及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双方约定内容,这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投资人参与任何类型的委托理财,都要警惕“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资产管理、委托理财领域都不允许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凡是主动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投资人要提前识别这类风险。另外,签约时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大额投资尽量不要和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要核实对方的从业资质和机构合规性,避免后续出现主体资格争议。

邢君律师提醒,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自身事实情况,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粤0391民初9256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7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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