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邢君律师结合(2026)粤03民终2144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工作室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以及洪某主张的律师费应否由被上诉人承担。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的事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支持三倍赔偿和律师费的主张。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洪某与某工作室签订《犬只训练服务协议》,委托该工作室对其金毛犬进行社会化训练,支付服务费6000元。签约时某工作室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仅为宠物用品销售,未包含宠物训练,也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犬只训练55天后,被发现感染犬瘟,最终医治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丧葬费合计6744.8元。
洪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18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驳回三倍赔偿和律师费的请求。洪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欺诈的构成需要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恶意,本案中某工作室虽存在经营范围和防疫资质瑕疵,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欺诈;双方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律师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违约损失,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就一定构成欺诈吗?
一般规则是:超出经营范围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违规行为,不必然构成民事欺诈。邢君律师认为,民事欺诈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情况的恶意,二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某工作室虽超出经营范围,但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具备训犬经验,无证据证明其故意隐瞒登记状态,因此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明知自身没有相应资质,仍对外虚假宣传、隐瞒实际资质诱导消费者签约,则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没有合同约定,违约方一定不用承担律师费吗?
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采取“谁聘请律师谁承担律师费”的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事先对律师费承担作出约定。虽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律师费是当事人选择诉讼维权自主产生的成本,不属于违约行为必然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张律师费很难得到支持。当然,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部分特殊案由,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这是例外情形。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收集:如果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核心证据是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的材料,比如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广告、聊天记录、明知资质不全仍隐瞒的沟通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记录等。仅仅证明经营者超出经营范围,不足以证明欺诈故意,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让法院采信主张。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公证或者截图留存,避免证据灭失。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对于消费者来说,委托宠物服务尤其是涉及长期寄养、训练的,首先要主动核实经营者的工商经营范围、相关资质证件,比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好留存相关证据;其次,签约时一定要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这样后续维权产生的成本才有可能得到支持;最后,要如实告知宠物健康状况,同时主动提供疫苗证明,要求对方核验,留存双方确认的健康记录,避免出现问题后因果关系无法厘清。
邢君律师提醒,宠物服务类纠纷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粤03民终21447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5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