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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09-28 09:54:00

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更新:2026-09-28 09:54:01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本文结合粤03民终28122号深圳中院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注意事项。

邢君律师结合(2024)粤03民终28122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自然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受托人承担全部投资亏损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因受托人无金融资质无效。基于本案双方均为自然人、涉案属于民间委托理财而非金融类委托理财的特定事实,深圳中院认定案涉合同及保底条款均有效,判决受托人陈某按照约定承担全部亏损赔偿责任,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

从邢君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的裁判思路也契合当前多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流方向,核心就是区分金融类委托理财和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理财的效力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高某与陈某均为自然人,2023年4月1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高某用本人香港证券账户出资港币1972934元买入指定港股,由陈某负责操盘,合作期限3个月,高某投资亏损全部由陈某承担,产生利润双方各分50%。陈某手写确认,该股票已经由其助理于协议签订前代为买入。

合作到期后,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产生巨额亏损,陈某仅向高某赔偿了人民币225000元,剩余赔偿款未支付,高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剩余全部亏损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赔付高某剩余亏损1031608.07元及利息。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因自己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无效,保底条款也无效,仅同意承担50%的损失。深圳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自然人做委托理财,一定会因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吗?

一般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开展民间委托理财活动,仅对金融类委托理财的受托人资质有强制要求。只有当受托人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类委托理财业务时,才会因不具备资质被认定合同无效。

结合本案情况,深圳中院明确认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不属于金融类委托理财,受托人没有金融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认定为有效,本案的裁判思路也符合当前主流的裁判观点。

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一定会被认定无效吗?

保底条款的效力需要根据委托理财的类型和主体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类委托理财,保底条款通常会因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本质是双方对投资风险分配的自主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保底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深圳中院认为,陈某自愿承担全部投资亏损,作为对价陈某可以分得一半的投资收益,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认定保底条款有效,该处理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本案高某胜诉的关键证据就是这份书面《合作协议》,不仅明确约定了亏损承担方式,还有陈某手写确认的操作记录。如果是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后很难举证证明双方的约定,大概率会面临败诉风险。即便双方是朋友关系,也建议落实到书面,避免碍于情面导致后续维权无门。

注意保留沟通证据,举证不能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本案中陈某主张高某未交付账户密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但法院结合书面协议内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陈某已经主动赔偿部分损失的事实,认定陈某已经实际控制账户操作,陈某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因此,委托理财过程中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都要妥善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关键事实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到期后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无法获得赔偿。本案中双方约定合作期限是3个月,到期后高某按照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价计算损失,法院对该计算方式予以认可。如果委托人在到期后迟迟不处置股票,导致股价进一步下跌,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由受托人承担,因此要及时止损固定损失。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结合自身案件具体细节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内容仅作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诉讼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粤03民终28122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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