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1)粤0391民初443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判决回购义务人某某公司仅在基础债务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许某对回购义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回购条件成就后,回购义务人是否需要向投资者承担全额回购责任,还是仅在基础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
戈某认购某某资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520万份,合计投资520万元。同日,戈某与某某投资公司、某某资本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若基金成立满12个月未按约定向戈某分配本金及收益,某某投资公司需以年化12%的基准回报回购戈某持有的基金份额。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同时出具《个人保证函》,承诺对戈某的投资本金及年化12%的基准收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后基金到期未按约定兑付,戈某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某资本公司向戈某赔偿投资本金及收益合计521万余元及后续损失。戈某就未获清偿部分起诉某某投资公司和许某要求履行回购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某某投资公司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但生效仲裁已经确认某某资本公司对戈某的债务,若判决某某投资公司承担全额责任会导致戈某重复获益,因此判决某某投资公司仅就某某资本公司未履行的部分承担回购责任,许某对某某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已经拿到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仲裁裁决,还能起诉回购义务人吗?
一般来说,只要回购协议是独立生效的合同,投资者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仲裁裁决并不影响投资者依据回购协议向回购义务人主张权利。由于仲裁的被告是基金管理人,起诉回购义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主体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受理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规则。
回购条件成就后,法院一定会支持全额回购吗?
实践中并不是只要回购条件成就就一定会支持全额回购请求。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债权人重复获益。如果投资者已经通过起诉或仲裁从基础债务人处获得部分清偿,法院通常会将该部分金额从回购义务人的责任中扣除,本案就是典型的此类情况。
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关注以下要点: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协议时,一定要留存好回购协议原件、保证函原件,这是主张回购权利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戈某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正是因为提交了完整的回购协议和保证函,证据充分。如果缺失这类核心证据,案件走向很可能会发生变化。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投资者在参与带回购条款的私募投资时,要明确回购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同时尽量要求回购义务人提供明确的连带保证,并核实保证人的身份和偿债能力,不要只看高收益忽略风险。另外,要注意留存全部交易过程中的书面文件,包括项目说明书、支付凭证等,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
诉讼策略提示方面,如果遇到基金无法兑付的情况,建议先固定基础债务人的债务,再向回购义务人主张权利,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主张,也更容易被法院认可,本案中戈某先仲裁后起诉的策略是得当的。
邢君律师提醒,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粤0391民初4439号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2月25日
法律依据
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对应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