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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26-10-24 21:26:56

委托他人买新三板原始股没到位,能要求退钱吗?

更新:2026-10-24 21:26:57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受托人未按约完成委托购买股权事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退还委托款项。本文结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5)粤0391民初8222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91民初822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受托人未按约完成委托事务,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委托人要求退还全部委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受托人是否按约完成委托购买股权的事务,是否应当退还委托款项。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7年7月,李某与刘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李某委托刘某用180万元购买某乙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委托期限五年,股权转让后刘某需将对应对价支付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向刘某转账180万元。

2018年4月,某乙公司终止新三板挂牌,控股股东承诺按成本价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后李某追问投资情况,刘某一直推脱,李某查询后发现刘某并未将180万元用于购买某乙公司新股,刘某主张已经将自己持有的某乙公司股份转给李某,完成了委托义务,但李某不认可该说法,也没有收到任何持股凭证,刘某也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征得李某同意用自有股份抵顶。

邢君律师认为,基于本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委托协议有效,刘某主张的自己代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征得李某同意,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刘某向李某退还180万元委托款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都有效吗?

一般规则:只要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以受托人隐瞒身份信息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但如果当事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法院通常不会因此否定合同效力,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当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受托人没有资质开展保底理财业务,实践中也可能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但不必然影响整个合同效力。

受托人可以用自有股份完成委托事务吗?

一般规则:除非委托人明确同意,否则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委托人来完成委托事务,这种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自己代理,违反了委托合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委托协议明确约定用委托人的资金购买标的公司的股权,刘某未举证证明李某同意其用自有股份抵顶,所以法院不认可刘某的主张。实践中如果委托人明确同意这种操作,那另当别论,需要结合具体约定判断。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民间委托理财案件,核心证据是书面委托协议、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胜诉,就是因为留存了完整的委托协议和转账凭证,完成了己方的举证义务,而刘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已经按约履行委托义务,因此承担了不利的败诉后果。邢君律师提醒,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一定要及时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书面确认函等方式固定委托内容,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清产生纠纷。

委托他人理财,一定要把委托事项、投资标的、操作权限、退出机制写得清晰明确,不要因为是熟人朋友就碍于情面不签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的委托协议写得很清楚,就是用委托人的资金购买特定标的公司的股权,所以法院很容易判断受托人违约。另外,对于投资标的本身也要提前做尽调,不要完全轻信受托人对投资收益的承诺,股权投资本身风险较高,提前了解标的情况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邢君律师特别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具体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相关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91民初8222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4日

法律依据
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现行《民法典》对应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规则新旧法一致,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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