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延期还款协议是否构成债务转移从而免除原合伙企业及原普通合伙人的还款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实缴出资的,是否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核心裁判结论
邢君律师结合(2020)粤0304民初51953号生效判决分析:
法院最终认定,延期还款协议并未免除原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还款责任,判决某某投资企业返还剩余投资款,原普通合伙人、现普通合伙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未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方主张《延期还款协议书》已经将债务转移给陈某和某某投资集团公司,原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免责,但法院认为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仅约定陈某和德业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构成债务转移,所有责任方都需要承担责任。邢君律师从办案角度提醒,类似案件中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免责,否则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3月,李某认购了深圳市天基安赢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基安赢企业)300万元份额,约定投资期限1年,年化收益率12%,到期还本付息。天基安赢企业当时的普通合伙人是深圳市融信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汇公司),有限合伙人是张某。后融信汇公司退伙,深圳今鼎信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鼎信泽公司)入伙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投资到期后,天基安赢企业未能兑付本金,仅退还了50万元。2020年8月,李某与陈某、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业基公司)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剩余本金242万元,约定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月息2%计息。之后陈某和德业基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仍有大部分本金未还。李某遂起诉天基安赢企业、融信汇公司、今鼎信泽公司、张某、陈某、德业基公司,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问题解答
有限合伙人未实缴出资,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要求他担责?
一般规则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未实缴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已经实缴了50万元的出资,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在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天基安赢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未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主张律师费一定要提供什么证据才会被法院支持?
一般规则下,即使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还需要提供对应金额的转账凭证,且转账要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律师事务所账户。本案中,李某仅提供了63000元的转账凭证,剩余部分没有实际支付的证据,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律师费的诉讼请求。邢君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提前开票但未实际足额支付,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提供完整的转账凭证,法院就不会支持律师费的主张。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委托理财纠纷中,投资人需要留存好认购协议、转账凭证、收益承诺函、担保文件、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尤其是涉及固定收益承诺、担保责任承担的文件,一定要留存原件。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留存了所有协议文件,才得以让法院支持了其要求所有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而其主张律师费因未能提供足额支付凭证败诉,也印证了证据完整性的重要性。建议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所有书面文件都留存原件,转账尽量走公户并留存转账回单,不要用现金交易,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投资人在认购以合伙企业形式发行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核实普通合伙人的资质,以及所有合伙人的出资实缴情况,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落实到书面文件,明确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很多此类理财产品会用有限合伙形式嵌套,实际发行方通过第三方担任普通合伙人,一旦出现兑付问题,普通合伙人往往没有承担能力,因此要求实际控制方或者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必要的风控措施。
以上建议仅针对同类案件一般情形,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1953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17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现行法律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邢君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委托理财案件中,当事人容易遗漏对未实缴出资合伙人的追责,或者误以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就只能找新的债务人,这些都是常见的诉讼误区,需要结合协议内容准确判断责任主体。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