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5)粤03民终165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在特定事实下,二审改判支持了不知情合伙人要求私自多分利润的合伙人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一审误将原告诉求认定为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驳回起诉,二审纠正了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他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私自分配合伙利润,不知情合伙人主张返还的诉求性质是撤销权还是不当得利,是否超过相应时效。
真实案件概况
脱敏后的案件事实:黄某与黄某某、赵某等五人合伙经营培训项目,各方后续确认五人各占20%合伙份额。2018年合伙体产生90万元利润,黄某某、赵某等四人未经黄某同意,自行分配该90万元,黄某某分得25万,赵某分得25万,黄某未分得任何款项。黄某直至2021年4月另案诉讼中才知晓该分配情况,遂于2023年11月起诉要求黄某某、赵某返还各自多分的7万元,以及代其他合伙人返还多分的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应在知道分配情况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起诉时已经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支持黄某部分诉讼请求。
邢君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黄某某主张黄某知晓分配方案并追认,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是黄某二审胜诉的核心节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撤销合伙分配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时效规则有什么不同?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主张撤销存在瑕疵的合伙分配行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如果主张他人私自占有本属于自己的合伙份额,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黄某从未主张撤销分配行为,只是要求返还自己应得的份额,一审混淆了两种请求权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被二审改判。实践中不同请求权对应的时效规则完全不同,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是诉讼策略的核心。
没有书面约定的合伙份额,法院怎么认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在本案中,虽然最初没有书面的合伙份额约定,但在退伙清算时,黄某某出具的《清算协议书》明确记载五位合伙人各占20%份额,赵某等人已经按照该份额获得了清算款,因此法院认定各合伙人份额为平均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事前书面约定,后续清算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可以作为认定合伙份额的有效依据。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层面,合伙纠纷中,主张合伙关系存在以及明确合伙份额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个人合伙碍于情面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发生纠纷后往往因为举证不足陷入被动。本案中正是《清算协议书》明确了合伙份额,才成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如果没有此类证据,又无法证明出资比例,法院只能按照平均分配处理,但如果连合伙关系都无法证明,诉求会被直接驳回。因此,无论关系多好,出资凭证、沟通记录、合伙事务文件都要妥善保存。
第二,事前风控层面,个人合伙开展经营,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事务管理规则、退伙清算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发生纠纷时没有判断依据。很多熟人合伙因为不签书面协议,发生纠纷后各执一词,即使法院最终裁判,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举证,甚至可能因为举证不能遭遇败诉结果。
邢君律师提醒,遇到合伙纠纷时,一定要先梳理清楚请求权基础,区分撤销权和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同适用条件,结合案件事实选择正确的诉求方向,避免因为请求权性质认定错误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16587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