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 代理案例 法律文章 联系律师 预约咨询
返回列表
合同纠纷2026-09-29 14:01:45

委托理财到期不兑付,能要求管理人还本付息吗?

更新:2026-09-29 14:01:46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委托理财到期后管理人不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还本付息,其他非义务主体无需承担责任。本文结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0711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邢君律师结合(2021)粤0391民初1071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后管理人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能否要求管理人还本付息,合同列明的财务顾问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基于本案的事实前提,裁判结论是,管理人须按照回购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利息、律师费,财务顾问无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真实案例简介

高某先后与某某公司(原深圳前海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资本管理公司签订三份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合计投资21万元,三份合同均约定华宇盛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产品到期后无条件溢价回购投资人份额,分别约定了年化11.5%和10%的收益率,嘉和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在合同上签字。合同还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宇盛公司支付部分利息后,不再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高某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三份合同,华宇盛公司和嘉和公司共同偿还本金21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原件虽被华宇盛公司收回,但高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和华宇盛公司出具的延期确认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华宇盛公司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三份合同均已到期,无需判决解除,华宇盛公司应当向高某支付本金、剩余利息、律师费。

关于嘉和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嘉和公司仅为财务顾问,未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合同也未约定嘉和公司需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不支持要求嘉和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最终判决:华宇盛公司支付高某投资本金21万元、合同内剩余利息6875元、律师费8000元,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邢君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高某的举证做得比较到位,即便其中一份合同原件丢失,也通过其他证据补足了举证,这是胜诉的核心原因。如果没有留存确认函和转账凭证,案件结果可能会不同。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理财合同,还能认定委托理财关系吗?

在本案特定情形下,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原件,也可以认定委托理财关系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并不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体现合意的形式都可以成立合同。只要投资人能够举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委托理财或者资产管理的合意,二是投资人已经实际支付了投资款,就可以认定委托理财关系成立。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无法提交一份合同的原件,但结合转账凭证和被告出具的延期确认函,已经满足了举证要求,所以法院认可了合同关系存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投资人仅有转账记录,无法举证证明该笔转账是投资款,存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

合同上签字的所有主体,都要对理财本金负责吗?

一般规则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明确约定负有付款或者回购义务的主体才需要承担责任。仅作为财务顾问、居间方、推介方的主体,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其承担还本付息或者担保责任,不需要对理财本金承担责任。本案中嘉和公司仅作为财务顾问签字,并未收取投资款,也没有作出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不判决其承担责任。如果多个主体共同作为管理人或者发行人,或者明确作出了债务加入、连带保证的承诺,则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具体需要结合合同约定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委托理财纠纷诉讼中,最核心的三类证据是:书面理财合同、投资款转账凭证、回购承诺文件。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一定要及时留存与对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对方出具的确认函、产品宣传材料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达到举证目的。如果仅有转账凭证,无法证明款项性质是委托理财投资款,案件大概率会因为举证不足被驳回,这是投资人最容易踩的坑。

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一定要先核查机构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回购义务主体,尽量要求义务主体提供担保或者增信措施,投资款一定要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不要转到私人或者其他非约定账户。一旦出现对方停止付息、逾期兑付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提起诉讼,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无法执行。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粤0391民初10711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3月28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行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新旧法规则内容一致,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免责声明

通过本站提交咨询或电话沟通,均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接受委托以邢君律师明确确认为准。买卖、借款、土地租赁、施工、承揽与股权转让不承诺价款、租金或违约金全额支持;私募纠纷不承诺回购款到账或备案结果;劳动争议不承诺仲裁支持全部请求。不接受“包结果”的说法。

邢君律师 执业证号 14403201510899143
所属律所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99856075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邢君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5899856075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