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理财出现亏损后,双方签订的《确认函》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应当按照确认函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邢君律师结合(2022)粤0304民初34571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事后签订结算确认函的事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确认函》合法有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剩余欠款本金4368825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基本事实:原告黄某某将自有股票账户委托被告李某某操作理财,双方约定原告收取固定比例业绩报酬,不承担账户亏损,全部亏损由李某某承担。后账户操作出现大面积亏损,触及预警线后原告平仓,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结算签订《确认函》,确认李某某欠付黄某某448万余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被告李某某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加入该债务。二被告仅偿还第一期欠款后未再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保底条款无效会影响确认函的效力吗?
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更不会影响双方事后就亏损结算达成的《确认函》的效力。
邢君律师认为,结算确认函是双方对之前委托理财关系的终局清算,是独立于原委托协议的新的债权债务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多数法院在同类案件中都会认可事后结算确认函的效力,不会仅因原委托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就否定确认函。
债务加入需要哪些要件才有效?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作出加入原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债务加入即成立生效,第三人需要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另行同意,也不要求必须有新的对价。
邢君律师提醒,实践中不少人误以为只是签个字见证,结果不小心以共同还款人身份签字,最终背负巨额债务。在本案中,李某某明确在《确认函》上以共同还款人身份签字,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要件,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书面结算文件。办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一旦出现亏损,债权人一定要第一时间和对方进行结算,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结算文件,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主体。如果仅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确认函,后续主张欠款很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被驳回。本案中原告胜诉的核心原因,就是提前完成结算,取得了二被告签字的《确认函》,证据充分,诉请得到了法院全部支持。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要到位。无论双方关系多好,委托理财都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操作规则、预警线、补仓规则、亏损承担方式,避免出现争议后无据可依。对于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来说,要清楚:即便原委托协议的保底条款可能无效,但是事后签字确认的结算确认函是独立有效的,签字就意味着认可欠款金额,必须按照确认函还款。签字前务必要核对清楚账目,不要随意签字确认自己不认可的债务。邢君律师建议,遇到大额委托理财纠纷,无论是结算还是起诉,都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被动。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粤0304民初34571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