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4)粤03民终1564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买方已经签订免责协议免除卖方责任,因此设备被查封后要求卖方退赔的请求不被支持,仅判决承诺补偿的个人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卖方已经获得买方的免责承诺,设备因第三方原因被查封后,买方还能否要求卖方退赔损失。
从邢君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看,这类案件的核心胜负点就在于买方是否签署过免责文件,本案买方在明知过户障碍的情况下签署了免责协议,直接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09年,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向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二手吊车,后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将案涉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某租赁有限公司,三方先后签订2010年三方协议和2015年补充协议,约定了过户时间、还款义务,同时明确约定如果案涉吊车在过户前被司法机关查封,卖方需全额退还收到的购车本金。
2019年,因吊车一直因抵押原因无法过户,双方签订新的协议,约定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某租赁有限公司的过户责任及其他任何损失,某租赁有限公司仅承担协助变卖设备的义务。2020年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付清全部1200万购车款,2021年吊车因原权利人李某另案债务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后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李某补偿深圳某运输公司200万元损失,但李某一直未付款。
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某租赁有限公司退还220万货款,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200万补偿款及利息,驳回深圳某运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签订免责协议后,还能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是:只要免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签订免责协议后,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一方不得再要求另一方承担已经免责的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深圳某运输公司是在已经知晓设备无法过户、存在抵押风险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免责协议,因此无法再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实践中这也是主流裁判观点。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原合同一方要把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卖方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转让权利义务已经经过买方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因此转让合法有效,后续责任由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这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大型动产买卖一定要留存好关于所有权瑕疵、责任承担的全部书面文件。本案中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最大的失误就是书面确认免除了卖方的全部责任,导致发生设备被查封的情况后,无法依据原合同约定向卖方主张退赔,只能向无清偿能力的个人主张,这就是书面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邢君律师提醒当事人,不要轻信对方口头承诺,所有的责任约定都要落实到书面,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购买二手大型设备,一定要提前查询设备的抵押、查封登记情况,要求卖方出示完整的所有权凭证。对于存在过户障碍的设备,不要轻易签订免责协议免除卖方的全部责任,即使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过户,也要明确约定如果设备因卖方或者原权利人原因被查封,卖方仍然要承担退赔责任,不能一概免除对方所有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是基于深圳某运输公司签订免责协议这一特定事实,不同案件事实会有不同裁判结果,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4)粤03民终15648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1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