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切入
原告某汽车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汽车集团公司签订AI虚拟机器人开发的预约框架协议,原告完成前期工作后,被告未签订后续本合同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0余万元损失,邢君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最终法院酌定被告仅需赔偿14余万元,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赔付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原告某某汽车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某汽车集团公司签订《新产品开发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AI虚拟机器人,满足约定条件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生产件采购合同》,开发总费用含税94万余元,付款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合同签订收到发票后支付总费用的30%。
原告签订协议后,开展了前期策划、设计工作,于2020年11月开具了第一期款项对应发票,并多次催促被告签订后续技术协议并支付首期款,被告一直未签订协议也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7010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新产品开发协议》的性质是否为预约合同;二、被告未签订后续本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三、原告主张的30余万元赔偿是否应当全额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邢君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梳理了全案证据与争议焦点:认可案涉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也认可被告未按约推进签订本合同构成违约,但核心争议在于赔偿金额。原告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成本评估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实际损失金额,且原告仅完成了小部分前期工作,主张全额成本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邢君律师提出:"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应当以守约方实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为限,不能仅凭单方主张就全额支持。"请求法院结合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法酌定合理的赔偿金额。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1)粤0303民初27625号
- 案由:预约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6日
- 判决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协议》,解除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
- 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41621.3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原告负担2943元,被告负担3000元。
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在预约合同纠纷中,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失时,应当留存好所有实际支出的证据,包括成本支出凭证、工作量记录等,仅有自行制作的成本评估难以被法院全额支持;而违约方在面对守约方主张的过高损失时,应当积极审查对方损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缺乏证据支撑的损失及时请求法院酌减,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预约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预约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失都会被全额支持吗?
不一定,守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守约方完成的工作量、合同履行阶段等因素,酌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