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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出具的借条,能主张已经还清欠款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恋爱分手后对账出具借条,一方主张借条是受胁迫出具且欠款已还清,法院会支持吗?本案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3民终2424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邢君律师代理借款人崔某参与诉讼。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崔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2019年5月双方分手,崔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及收条,确认借到王某某5万元,约定2019年12月31日归还。到期后崔某未还款,王某某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崔某偿还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借条有效,判决崔某偿还本金5万元,将王某某主张的年利率15.4%调整为4.35%,判决崔某支付一年利息2175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崔某上诉主张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且出具借条后崔某向王某某的转账已经远超5万元,欠款已经还清,请求改判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邢君律师作为崔某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恋爱分手后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二是出具借条后双方仍有经济往来,能否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已经清偿。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接案后,邢君律师梳理了双方自恋爱开始到诉讼的全部银行流水、支付记录,围绕争议焦点整理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崔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崔某在出具借条后立即就借条的效力提出异议,符合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情形,借条不应认定为崔某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借条有效,在出具借条后,崔某向王某某的转账金额已经超过了案涉5万元本金,应当认定欠款已经清偿。

虽二审未支持崔某要求驳回全部诉请的上诉请求,但采纳了一审关于利息调整的意见,维持了将王某某主张的年利率15.4%下调至4.35%的认定,大幅降低了崔某需承担的利息金额。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1)粤03民终2424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2月24日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崔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的认定,改判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利息标准从王某某主张的15.4%下调至4.35%,利息金额大幅降低。

常见疑问

1. 恋爱期间的转账都是赠与吗?

不一定,需要结合转账的用途、双方的沟通内容判断。如果双方分手时对过往经济往来进行对账,一方出具了借条确认欠款金额,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

2. 受胁迫出具的借条可以直接认定无效吗?

受胁迫出具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当然无效。主张受胁迫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且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借条仍然有效。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恋爱期间产生大额经济往来时,应当注意留存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分手对账时,应当对往来款项逐一梳理确认,避免事后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全部证据,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邢君律师 执业证号 14403201510899143
所属律所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9985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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