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供货方已经依约供货,买方因内部股权变更,迟迟不支付货款,供货方该如何维权?本案中,供货方的核心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成功追回欠付货款和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
原告某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某制药公司长期存在药材买卖关系,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类药材合计价值180余万元,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4089.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公司内部发生100%股权变更,移交资料中没有本案相关交易资料,无法确认债权真实性,且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内部股权变更,能否以此对抗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债权;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原告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办案思路与亮点
邢君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原告提交的《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已经明确载明了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账款的金额,被告虽以内部股权变更资料交接不全为由不认可欠款,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询证函的对账效力。针对逾期付款利息部分,邢君律师提出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最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对原告超出合法标准的利息部分予以驳回。
邢君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函、询证函是证明欠款金额最核心的证据,没有相反证据很难推翻其效力。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判决结果:
- 被告某某制药公司向原告某某药业公司支付货款414089.4元;
- 被告某某制药公司向原告某某药业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6595.37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的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 驳回原告某某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桂0204民初361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5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纠纷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法律)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三十至五十个基点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及时对账,以书面形式确认欠款金额,避免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无法主张合法权利。即使买方公司发生股权变更、股东更换,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然需要承担原有债务,新股东不能以内部资料交接不全为由拒绝清偿公司旧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供货方依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常见疑问
- 公司换股东了,原来欠的钱就不用还了吗?
不是的,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股东变更只是公司内部股权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所以欠付的货款依然需要按约定支付。
- 合同没写逾期要给利息,还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可以的,根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就算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依然可以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会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支持。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