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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口头约定的建筑设备租赁欠款是可以要回的,本案邢君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案号(2021)粤0307民初28640号,由深圳龙岗法院审理。

把挖掘机租给他人使用,仅做了口头约定没签书面合同,对方欠付租金不还,这钱还能要回来吗?邢君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宋某与袁某口头约定,由宋某将其挖掘机租赁给袁某使用,约定了租金和拖车费用。租赁结束后,袁某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用,经宋某多次催讨,袁某于2021年1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宋某租赁费用67500元,承诺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袁某仍未支付欠款,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仅订立口头租赁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宋某主张袁某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该焦点是本案核心,直接决定原告诉请能否成立。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邢君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在案证据,认为案涉欠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据此整理出代理思路: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我国法律认可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达成的口头租赁约定合法有效。袁某出具的欠条已经对租赁事实、欠款金额、付款时间作出了明确确认,属于袁某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袁某未按欠条承诺的时间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上述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7民初28640号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26日
裁判结果:法院全部支持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宋某支付租赁费用67500元;二、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宋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袁某负担。

常见疑问

1. 口头合同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在小额交易、即时交易中十分常见,法律并不否定其效力。

2. 没有书面合同,怎么证明欠款事实?

答: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交欠条、结算单、对账单、沟通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和欠款事实。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条直接确认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日常交易中,大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如果确实只能达成口头约定,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欠条、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邢君律师 执业证号 14403201510899143
所属律所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9985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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