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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 合同纠纷

一人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邢君律师
邢君 专职律师 ·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邢君律师代理被告方,法院对原告诉请的高额违约金予以调减,驳回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案号(2021)粤0303民初26659号。

案情开篇

买方收货后未按约付款,卖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高额违约金、律师费,还要求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邢君律师如何应对?

案情回顾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与被告某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宝能销售公司)签订两份采购电子设备的买卖合同,总货款236956元,某某科技依约送货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宝能销售公司收货后未提出质量异议,但一直未支付货款。
某某科技向法院起诉,提出四项诉讼请求:要求宝能销售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要求按照日利率3‰支付高额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赔偿律师费损失,同时以宝能销售公司是某某新能源集团的一人独资公司为由,要求该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邢君律师作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三、一人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发现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合同明确约定任何条款变更都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盖章生效,原告仅依据销售单上记载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主张权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同时,主合同也未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情况下需承担卖方的律师费,原告主张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关于一人股东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确实负有证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完成该举证,因此代理重点放在调低高额违约金和驳回律师费诉请上,最终相关意见都被法院采纳。

邢君律师在庭后表示:“处理争议要尊重客观事实,找到对方请求权基础的漏洞,才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3民初26659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29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1. 宝能销售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36956元;
  2. 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三高额违约金;
  3. 宝能新能源集团对宝能销售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一定要明确约定,变更合同条款也要按照事先约定的形式确认,避免发生争议时因无合同依据无法获得支持;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日常经营要保持财务规范,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避免股东个人无端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疑问

问题1:合同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还能主张逾期损失吗?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逾期付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依然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一般会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

问题2: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日常需要规范财务制度,保留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发生纠纷时即可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邢君律师 执业证号 14403201510899143
所属律所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9985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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