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投资者购买中高风险理财产品后发生亏损,转而起诉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要求赔偿,这类情况投资者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阮某通过杭州某银行支行代销,认购了深圳某财富管理公司管理的中高风险“平安汇通清水源31号A期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101万元。该产品明确约定风险等级为四级(中高风险),平仓线为0.8元,且提示超过投资者风险等级自愿购买的,风险自行承担。后产品净值下跌触及止损线,阮某提前赎回后亏损23.2万元,认为产品管理人未按约定对冲风险,代销机构不当推荐,起诉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阮某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代销机构是否存在不当推荐过错,应当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邢君律师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深圳某财富管理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梳理全部在案证据发现,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理人必须利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产品说明仅作介绍,且明确约定产品信息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因此阮某主张管理人违约没有合同依据。同时,全部风险提示文件均有阮某本人签字确认,其明确知晓产品超过自身风险等级仍自愿购买并承担风险,代销机构也已经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代理意见核心围绕现有证据展开,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号:(2017)浙01民终323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6月1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办案复盘
理财产品亏损赔偿案件中,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文件是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履行提示义务的核心证据。对于产品管理人来说,明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留存完整的业务操作记录,是应对此类纠纷的关键。
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风险提示及合同条款,对于明确标注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签字确认自愿承担风险后,发生市场亏损需要自行承担责任。金融机构已经按照规定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疑问
- 是不是只要买理财产品亏了就能找机构赔钱?
答:不是,只有当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未尽到提示义务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机构已经充分履行义务,投资者也签字确认知晓风险,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产品说明写了平仓线,实际亏损超过平仓线机构就要赔吗?
答:不一定,如果风险揭示书已经提示极端情况下净值可能低于平仓线,投资者签字确认后,就需要自行承担该风险。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