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销售的都知道,提成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和公司就提成金额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为什么会不被支持?今天我们来聊聊邢君律师代理的这起真实案件。
案情回顾
夏某2019年8月入职广西某某制药公司,岗位是销售,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后来公司股权变更,启动职工安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夏某主张公司拖欠她2020年11月、12月销售提成以及全年预留的30%销售提成,合计近5万元。夏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邢君律师作为被告广西某某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主张的拖欠销售提成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个争议焦点直接决定案件结果:如果夏某举证能够证明公司确实拖欠销售提成,公司就需要支付对应款项;如果举证不能,夏某的诉求就会被驳回。
办案思路与代理要点
接案后,邢君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围绕争议焦点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双方签署的《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已经明确,夏某签字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夏某已经放弃了就劳动关系相关权益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夏某主张销售提成提供的材料,既没有公司盖章确认,也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不符合公司提成结算的正常流程,不能证明公司拖欠对应金额的提成。夏某的诉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最终,上述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决驳回原告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号:(2021)桂0204民初1088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办案复盘与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树立证据意识。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一定要提前保留好与公司关于提成约定的书面文件、自己完成销售业绩的凭证、公司确认提成金额的相关材料,否则没有充分证据,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签署相关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一旦签字确认"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后续再主张权利很难得到支持。用人单位也要规范提成核算与工资发放流程,所有结算尽量要有书面确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销售提成属于工资吗?
销售提成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工资范畴,因此提成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没有书面提成约定就不能主张提成了吗?
如果有其他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关于提成的约定以及你应得的提成金额,依然可以主张。但如果像本案中,只有自行整理的明细,没有公司的确认,也没有原件,就会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求。
本文由邢君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