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3)粤03民终3767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私人转账部分是第三方支付的报酬,法院采信员工主张,认定用人单位欠付工资,支持员工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否认私人转账部分属于员工工资,该部分工资差额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员工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真实案情与裁判观点
刘某是卡某公司项目主管,双方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主张工资分两笔发:对公转账9000元+法定代表人微信转账6000元,2017年12月后月工资固定15000元。2020年6月起,卡某公司不再发放微信转账的6000元,一直欠到2022年6月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卡某公司主张刘某月工资就是9000元,微信转账是母公司支付的境外工作报酬,但无法提供工资台账等证据证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卡某公司举证不能,采信刘某主张,判决卡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23.25万元、律师费5000元。
邢君律师认为,本案胜败的关键就是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完全符合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工资分两笔发放,员工主张差额该怎么举证?
一般规则层面,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和工资差额,首先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欠付的事实。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工资分两笔发放,用人单位否认该部分属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工资台账、劳动合同、 payroll记录等相反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刘某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卡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败诉,符合一般举证规则。
单位筹备阶段的工作年限能连续计算吗?
一般规则层面,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成立阶段就已经为该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成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筹备阶段的工作年限应当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在本案中,刘某在卡某公司筹备阶段就参与筹备工作,原单位是卡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法院认定工作年限从筹备阶段起算,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主动离职后重新入职新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单位安排的,那么工作年限通常不会连续计算。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实务操作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分两笔发放工资(一笔对公转账、一笔私人转账)的情况,一定要提前保留好和用人单位沟通工资标准的聊天记录、每一笔转账的凭证,最好明确和用人单位确认私人转账部分也属于工资,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作并保存至少两年的、有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台账,明确列明所有工资项目,否则发生工资争议时,很容易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卡某公司就是踩了这个坑才败诉。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调整工资的时候也要尽量落实到书面,或者保留文字沟通记录。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要及时提出异议,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邢君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有差异,本文分析仅作普法参考,具体维权方案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确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粤03民终3767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19日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