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邢君律师结合(2024)粤03民终130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2019、2020年度提成奖金,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哪一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刘某2019年度提成奖金差额,驳回了刘某关于2020年度提成奖金的请求。
基本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刘某是某某科技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深圳分公司)的销售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因为2019、2020年度提成奖金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提成共计一百八十余万元,某深圳分公司和其总公司某某江西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主张刘某举证不能,不应支付。
从邢君律师办案经验来看,这类提成争议的核心矛盾往往在于用人单位掌握核心证据却不愿提交,劳动者手里证据不足,本案也不例外。一审法院判决某深圳分公司支付刘某2019年度提成差额81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清晰:关于2019年度提成,某深圳分公司已经在仲裁阶段认可其发放的提成是按照刘某提交的《奖金管理制度》核算,但经法院责令,公司始终无法提供自身合法的核算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补足差额并无不当;关于2020年度提成,根据制度约定提成以回款为支付条件,刘某无法举证证明2020年度的回款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驳回刘某该部分请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粤03民终13087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提成奖金,举证责任到底怎么分?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存在提成约定、提成金额的,首先要初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提成的约定,以及提成支付的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劳动者已经完成初步举证,相关的业绩、回款数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举证责任会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证据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刘某已经提交了《奖金管理制度》,而且公司也认可按照该制度核算2019年提成,此时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核算依据,所以承担了不利后果;而2020年提成的回款情况,刘某无法完成举证,因此败诉。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完全无法举证存在提成约定,那主张大概率会被驳回。
分公司用工,总公司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劳动者向分公司主张权利的,总公司仅对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这和本案的裁判结果一致。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直接起诉总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正确的诉求应当是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邢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主张提成奖金的劳动者,要注意提前收集三方面核心证据:一是双方关于提成的明确约定,包括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条款、和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的沟通记录;二是自己完成的业绩、对应回款情况,哪怕是内部系统截图、和客户的沟通记录,都要及时留存;三是用人单位过往发放提成的记录,用来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是年度提成,一定要明确提成的支付条件,是按照签单量还是按照实际回款,这个直接影响后续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事前风险防范方面,劳动者在入职约定提成的时候,尽量要求用人单位把提成规则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不要仅相信口头约定。在职期间就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不要等到离职之后再去找证据,那个时候用人单位已经不会配合提供,劳动者很容易陷入被动。很多劳动者存在误区,觉得公司有完整记录,自己不用额外留存,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又没有证据,就会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劳动者主张多年提成的,应当分年度完成举证,每一年的提成都要满足举证要求,不能简单以其他同事拿到了提成就推定自己也应当拿到,就像本案中刘某主张其他同事有2020年提成所以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抗辩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每个劳动者的业绩情况不同,不能直接类推。
对此,邢君律师特别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差异,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你的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由邢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